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响应。截止2015年6月底,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2011版)》的指导下,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三批建成265个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平台在各示范区初步形成,各地慢性病防控工作不断提升。
为适应慢性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体现推进建设健康中国的新目标,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修订,并制定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突出慢性病综合防控的理念;将慢性病防控范围由18岁以上人群拓展到全人群和人的生命全周期;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意识,着重行为方式改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慢性病进行全程管理,探索互联网+和健康大数据在慢性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慢性病防控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申报方式由之前的自愿申报调整为全国、省、区/三层面统筹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辖区示范区建设的培育、遴选和推荐;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于2016年12月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对第四批示范区建设和第一批示范区复审工作做出具体布置和安排,标志着新一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正式开始。目前各省已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工作。新一轮示范区建设工作将对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下降10%目标具有积极作用。
慢病中心 综合防控与评价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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