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14年1月22日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