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2010年起至今示范区工作被列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项目。示范区工作旨在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的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从而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
示范区工作总目标是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总结示范区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示范区工作具体目标包括:
1.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4.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自2010年示范区工作开展至今,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研发和协助制定了示范区工作相关政策、标准、手册等文件,包括《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材料汇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慢示范〔2011〕01号)、《申报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上报材料要求说明》组织各省参评国家级示范区的材料评审工作。
在2011年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申报和考评工作中,国家工作办公室在卫生部疾控局的领导下对全国19个省的49个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对和评审,并开展了国家级示范区的现场评审工作和终审工作。2011年12月13日卫生部官方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1年,北京等19个省(区、市)卫生厅局推荐49个县(市、区)申报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经过专家组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北京市朝阳区等39个县(市、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达到了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方案要求,决定授予“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与此同时,国家项目组织编写国家慢性病示范区“首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风采录--2011年示范区案例精选”,积极传播示范区成果和经验。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工作开展至今,国家层面的慢病防控部门从示范创建的政策、技术、财政、队伍等保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争取并给予了落实;各地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有效的开展了示范区创建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示范效果。国家级示范区将为今后探索以慢性病综合防控为策略的慢病防控机制奠定基础,继而将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广至全国。
一、示范区建设
2013年全国共有180个县(市、区)申报第三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的有关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领导、国家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8月21-23日组织专家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152个县(市、区)通过材料审核。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组织专家进行了不暴露身份调研,共调研66个县(市/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于6-8月对全国27个省份共125个县(市、区)进行现场调研,从中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现场考察。
二、示范区信息化建设
1.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信息收集
2013年开发“国家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了试点运行使用;2014年5月26日慢病中心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慢性病防控综合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6月份将完成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县(市、区)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工作。
2. 示范区动态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管理,慢病中心于2014年3月16-18日在北京举办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信息收集培训班”,《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正式运行。